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标准版)
荷美名邸工程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1、为确保试件质量指标能实时表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取样的随机性和真实性,依据建设部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中涉及安全的材料、试块和试件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2、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按规范要求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上报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项目监理部的见证人员按计划要求,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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