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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4〕1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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