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重新明确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皖价房〔2005〕293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规划局: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执行以来,对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0]423号文件执行期满,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重新明确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合法的经营证照,具有独立法人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定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建设规划等综合技术服务的总称。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服务与收费相统一的原则。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阶段、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
额等。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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