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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人的爱国主义

试论竞买人的范围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对竞买人范围的规定

[内容摘要]决定竞买人范围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即拍卖的性质和被执行人的分类。如果把拍卖作为公法上的行为,则所有人(部分被执行人除外)都可以作为竞买人;如果把拍卖作为私法的行为,那么被执行人不得作为竞买人。把拍卖作为公法上的行为时,以特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被执行人可以作为竞买人;除此之外的所有被执行人都不得作为竞买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确定竞买人的范围时,考虑到了拍卖的性质对竞买人范围的决定作用,却忽略了被执行人的分类对竞买人范围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竞买人范围的一般规定进行修改。

关键词竞买人的范围拍卖的性质被执行人的分类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

第15条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此即为《拍卖规定》对竞买人范围的一般规定。《拍卖规定》对竞买人范围的规定有可能只是考虑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拍卖的性质为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对竞买人范围的决定作用,却忽略了被执行人的分类对竞买人范围的影响。

一、拍卖的性质及其对竞买人范围的影响

关于拍卖的性质,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为私法说。该说认为强制拍卖是私法上买卖的一种。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应买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拍定的意思表示为承诺。应买与拍定二者一致,从而成立买卖合同。拍定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源于对债务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继受。在私法说中,一致认为拍定人为买受人,但对于出卖人为谁,则有执行机关、债权人和债务人三种说法。有人认为,拍卖是执行机关依职权实施的,故执行机关应为出卖人;有人认为出卖人应人债权人,因为强制执行原则上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执行机关的

拍卖权也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发生;也有人认为债务人对于查封物、扣押物虽失去占有,但拍卖财产所有人仍为债务人,故出卖人为债务人。二为公法说。该说认为强制拍卖是依照公法所实施的,是公法上的行为。拍定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公法说学者一般认为,强制拍卖类似于公用征收行为,虽然强制拍卖采用买卖的形式,但由于执行机关是依法定职权将债务人的所有权转移给拍定人,因而类似于公法上的由国家征收标的物的公用征收行为。公法说认为强制拍卖是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查封物进行换价,既不是代理债权人也不是代理债务为私法上买卖;执行机关因查封、扣押而征收并行使查封物的现卖权或处分权,其使拍定人取得所有权并不考虑债务人的意思,因而只能是公法上的处分。三为折中说。此说认为,就程序法而言,强制拍卖是公法上的强制处分,同时也具有私法上买卖的性质及效果。从强制拍卖中执行机关不顾债务人的意思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第三人来看,强制拍卖具有公法处分的性质,但从根据强制拍卖而将债务所有的标的物转移给拍定人及拍定人因此支付价金看,又具有私法买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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