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案件检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促进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4〕20号)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全市各级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地方、部门和单位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一案双查”,仅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四条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一案双查”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机构负责人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检机构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检机构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第七条“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一)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应履责情况如下: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部署要求,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情况;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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