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性-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资金投向,突出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在实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和项目单位按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逐级审核,部门评审,按资助类别下达资金。
第六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
(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认定资助;
(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
(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
(六)科技与金融结合;
(七)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1.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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