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程浅谈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根据《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是指对既有居住建筑中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供热系统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行改造。包括户内采暖系统改造和管网、热源的改造。
第三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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