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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有补贴 已试点老新村改造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减排,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对办公建筑、宾馆饭店、商场、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的用能系统和围护结构等进行单项或多项节能改造,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列入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的项目。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示范项目的审核批准、监督管理和验收考核。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推荐申报和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补助。省级专项资金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后,根据实际改造内容、改造面积等因素,核定下达后续奖补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第五条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改造措施。

第六条项目申报与审核:

1、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联合行文报至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申报;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基本合格的项目,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3、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予以公布,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第七条根据示范项目改造内容、改造面积等因素,下达预拨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后,追加奖补资金,追加奖补金额计算公式为:

a=(b+c×d×e)-fa:追加奖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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