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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出资税务处理

作者:battle@税收资讯检索

一、出资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概述

为便于理解出资相关处理作法,先热一下身,了解一下相关概念及基本税法原理。

出资税务处理涉及的问题有那些。

出资人是否确认因出资而转让财产的所得或损失:

出资后,出资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持有出资财产的计税基础。

出资财产及财产的价值状态。

出资财产一般包括。现金、非现金财产、劳务。

非现金财产的情况比较复杂。非现金财产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出资时,出资人持有出资财产的市场价值可能高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也可能低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前者称为潜在溢价财产,后者称潜在损失财产。

税法上的计税基础。

一项财产在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指的是该项财产在计算所得税时承载的价值。财产的初始计税基础一般指它的取得成本,亦称成本计税基础,当事人持有的成本计税基础会随着时间发生改变,如折旧、摊销事件,财产的计税基础会随之减少。

在计算所得税时,计税基础的确认与计量的几个基本认识:

(1)现金的计税基础就是现金面值;

(2)财产的帐面价值可以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但如同财产的帐面价值不能低于零,计税基础也不能为负数。

出资在商事法律上的意义。

企业可以分为法人与非法人。向法人型企业出资,相当于出资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向非法人型财产出资,相当于出资人将有关财产由衣兜移至裤兜。因此,向非法人型企业出资,如向合伙企业出资,没有财产转让行为发生,无从谈起财产转让,被投资企业只须结转出资财产于出资人名下的计税基础而已。以下讨论事项均是假设出资人向法人型企业出资。向法人型企业出资,出资行为应被看作是出资人以财产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一种财产交换行为。

所得的实现与确认。所得一般于应税事件实现时予以确认,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税法承认所得实现了,但允许当事人暂不予确认所得。如企业重组,税法认为企业重组是交换交易,符合规定条件,可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个特殊处理就是所得实现但暂不确认的处理作法。

只对增值确认一次所得,这是理解计税基础的逻辑基础。

(二)以现金出资

以现金出资的税务处理比较简单。

出资人。以现金出资,由于现金的计税基础恒等于其价值,故以现金出资,出资人不会产生财产转让收入,出资人也就无需确认现金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结转现金的计税基础,也就是现金的面值。

(三)以非现金财产出资

以非现金财产出资情况比较复杂,下面着重说明各种情形下的税务处理。

出资税务处理方式有三种:

一般处理;递延处理;不确认所得处;以及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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