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定稿
兽药安全使用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兽药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品名、批准文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二)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搬运、装卸兽药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兽药外包装标志要求分区分类存放。
(四)兽药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兽药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五)兽药出库应开具《兽药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六)不得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兽药,应选用有生产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兽药和兽药添加剂。严禁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物质。规模养殖场(小区)待出售的畜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药物,未达到休药期的畜禽不得进入市场。
(七)用药实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兽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兽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四)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
(五)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并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
2.出售、运输种用动物的提前15天;
3.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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