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公开办)是国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国家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国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和组织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维护和更新国家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承担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国家局机关各司局负责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司局负责人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发现有关信息虚假或者不完整,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时,相关司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提请局新闻办或公开办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司局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司局或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事先沟通,经确认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家局职能、机构设置、局领导信息,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职能;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食品药品监管统计信息;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情况;
(十二)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教育培训等信息;
(十三)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信息;
(十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家局制定的政策或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受理并组织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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