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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20

为加强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建筑面积计收,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开展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供热价格

三、包头市城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四、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以层高为基本标准计怍,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3-4米(含4米)的,折算系数为1.3;层高在4-5米(含5米)的,折算系数为1.5;层高在5-6米(含6米)的,折算系数为2.0;层高在6米以上的折算系数为3.0;

五、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供热天数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对于按期缴纳热费而未供热的用户,应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或在次年热费收缴中予以抵扣;对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直接按实际用热天数向用户收取热费

六、凡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包头市残疾军人抚恤金领取证》;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40元/平方米/月计收

七、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凭就业局年检后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户口簿》、《房产证》三证齐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凭市民政局核发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和《房产证》、《户口本》、《冬季取暖代金券》四证齐全,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6元/平方米/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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