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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通辽市城市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冬季供热,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的各用热单位和用热个人(以下统称热用户)以及供热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财政、物价、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供暖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原则上供热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采暖费,并在热用户较为集中的地点设立收费点约定时限进行收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也可委托单位、物业公司或业主代表代收用户采暖费,双方应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收费合同,供热单位向代收用户采暖费的单位(或个人)按约定支付委托费。

财政拨款单位的采暖费在采暖期开始前,市、区两级财政应直接划拨给供热单位,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迟缴、欠缴或挪用;非财政拨款单位的采暖费由单位直接到供热单位交纳。

第五条采暖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并逐步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有较大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均有权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复测申请,所需费用由出现差错方承担。

封闭阳台、阁楼(按实际面积70%收取采暖费)、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未封闭的室外阳台、外楼梯计入公摊面积的从建筑面积中剔除,不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和通辽市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价格批复的文件执行。非居民用户(房屋所有权证是非居民住宅及房屋所有权证是居民住宅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室内建筑层高超过3.6米时,采暖单位和个人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供暖温度。

福利院、敬老院非商业性用房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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