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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资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公司至少应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

(四)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

(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资金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严格有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应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适时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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