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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北京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校发[2002]111号

一、总

则北京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以下单位:

(一)学校财务部

(二)实行会计派驻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校、系办企业等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建立本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二、北京大学财务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审核办公室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审核岗位和复核岗位不得由一人承担。

第二条审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内容真实完整、金额准确无误、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张数相符。严禁超支或赤字支付。

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在填制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第四条审核人员要依法履行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核责任,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审核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复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会计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有无超支或赤字支付。

第六条凡有上述问题的,复核人员有权退还给审核制单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

第七条复核人员要对重大、特殊的经济业务加强检查力度,除认真审核记账凭证外,还要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室主任。

第八条复核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定期轮岗,同时具体分管不同经济业务的审核人员也应当定期轮换,期限暂定为两年。

第十条贯彻有效的内部报告制度,逐级审批,层层把关。凡涉及到大额资金业务时,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自己的职责授权范围内按照具体审批内容办理。对于超出本岗位权限和重大的经济业务,应该层层向上级主管请示报告,在获得授权批准之后方可执行,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做主处理。

第二章出纳办公室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货币资金的收支

(一)出纳人员应根据有审核、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发出支票时,银行出纳应在“银行支票发放表”上盖章。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十二条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

(一)出纳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购买、保存。出纳领取支票时,应在“领用支票登记簿”登记。

(二)现金支票由现金出纳保管,领取现金时,现金出纳将现金支票交银行出纳逐项打印、填写,后经室副主任盖章。银行出纳应在”支票登记簿”上记录经

济业务事项的金额、内容,同时经办人签名。

(三)银行转账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使用转账支票时,银行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填写支票,并在“领取支票登记簿”上盖章,后将转账支票交出纳办公室副主任盖章

(四)银行出纳每日送往银行的票据应在“送支票登记簿”上逐笔登记,送票负责人盖章

(五)拿回现金送款单据,现金出纳应在“银行回单登记簿”上盖章。银行回单应由银行出纳在“银行单据交接表”上盖章,并在“银行回单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室主任核实无误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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