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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劳部发[1998]1号

劳动部办公厅1998年1月8日印发

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公开股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

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

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6。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

(一)接待登记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

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

--岗位空缺信息;

--劳动力供给信息;

--职业培训信息;

--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

--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面谈

求职和用人面谈分为初次面谈和再次面谈。初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再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并研究服务需求,调整服务形式,再次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

1.求职面谈的基本程序

--收集信息。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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