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土地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和地方国库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办理年度土地收支决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地方国库部门具体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报解等业务,并及时向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按规定分别缴入省级和同级国库,支出通过土地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市级管理范围包括:湖滨区、开发区和工业园所辖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全部土地收支。各县(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全部土地收支。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以下程序和渠道,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
(一)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后,按照省级和本级3:97的比例进行解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分别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在规定时间内缴入省级和本级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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