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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育政策60年变迁

鼓励生育,限制生育,到调节生育,有一天,还会鼓励生育的。

以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来划分,可将我国建国以来的生育政策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鼓励生育阶段(1949~1953年)

这一阶段,政府对生育及人口增长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并出台了限制避孕和人口流产的政策,鼓励人们生育。

1950年4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军委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规定“为保障母体安全和下一代生命,禁止非法打胎”。1952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卫生部制定了一个面向全民的《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将适用于机关部队妇女干部的规定在全国推广。1953年,卫生部又以“与国家政策不符”为理由,通告海关禁止进口避孕用具和药物。这些政策都强化了人们多生多育的观念和行为。

2.政策转变及反复阶段(1954~1959年)

鼓励生育的政策在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后发生了急剧的转变。远远高于预期的人口数,与当时我国有限的资源与落后的综合国力形成对比,震动了政府领导人。从中央领导到学术界都提出一些节制生育的观点。

1955年3月中央在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报告上指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1956年初,中央公布了《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在纲要中明确提出:“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但是“大跃进”及随后的大饥荒,改变了中国人口转变的方向。大跃进的浮夸做法使得当时的一些领导人对人口形势产生了乐观情绪,“人多力量大”、“人多可以办大事”的想法在一些主要领导人心目中再次占据主要地位。随着主张限制人口增长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在全国被批判,节制生育的政策主张被扼杀在摇篮里。

3.提出计划生育号召,在部分市、县的试行阶段(1960~1969年)

大跃进失败的反思和三年困难时期结束后现实人口增长的压力,使控制人口和节制生育的思想得以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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