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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育政策60年变迁

主题:政策变迁和政策调整

结合下文新中国不同时期的生育政策,回答文后问题。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

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政策始终是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昌盛和人民幸福的基本国策。而如何结合国情制定适宜的生育政策,无疑是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关键。

1.新中国早期的生育政策

1949年末,全国(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地区)总人口为54167万人,出生率为16‰,死亡率为20‰,自然增长率为16‰,总和生育率为6.14。1953年中国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至1953年6月30日24时,中国总人口为60193.8万余人。

1956年9月15—1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周恩来总理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指出:“适当地提倡节制生育。”

1957年7月,马寅初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新人口论》,强调为了经济的发展控制人口增长的必要性。

2.我国六十年代的生育政策

1960年4月1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纲要》第二十九条规定:“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使家庭避免过重的负担,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充分就业的机会。”

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

1968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3年12月11—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指生育问隔为三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3.我国八十年代以及后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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