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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育政策60年变迁

以新中国侨务政策变迁

见证改革开放

高泽涛

华侨华人问题,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进程中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侨务事业与国家、人民的命运同沉浮、共起落。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此为新的历史起点,神州大地上进行了一场新的伟大革命。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侨务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条重要战线,始终与时代发展的脉搏同频共振,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改革开放3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侨务理论不断深化和发展的30年,是侨务工作大有作为的30年。以党的侨务政策变迁见证改革开放三十年历史的辉煌,这是本文试图做的努力。

一、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侨务政策由扶持陷入停滞

从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29年,以“文革”为界分为前后两段,党的侨务政策经历了由扶持到陷入停滞。

(一)侨务立法工作起步一是1949年9月政协会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二是1955年与印尼政府签订了不承认华侨拥有双重国籍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尼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之后相继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关于解决海外华侨华人“双重国籍”问题的双边条约,标志着中国政府走上了与国际社会消除国籍冲突的立法主旨相一致的道路

(二)明确提出侨务工作方针。1957年中侨委确定了“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八字方针,把侨务工作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紧密联系起来,积极引导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利用华侨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政策,鼓励归侨侨眷和国外亲友保持联系,鼓励华侨回国投资兴办实业,扩大和加强华侨爱国统一战线。1950年,国家制定了侨汇政策若干基本原则,广东、福建等侨乡相应制定了侨汇管理办法。据统计,从1950年到1958年,中国大陆共争取侨汇10亿美元①,这些外汇对于建国初期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55年8月颁布了《华侨投资开发荒山荒地办法》、1957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优待办法》,办法颁布后,除福建、广东此前建立的华侨投资公司外,广西、云南、山东、辽宁、上海、天津、武汉等地分别成立华侨投资公司,投资总额达2亿多元人民币②。此外,在华侨回国定居及给予妥善安置、土改和侨房、出入境和管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侨务行政法规、法令。

(三)设置侨务机构。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设立由秘书长领导下的华侨事务组,作为研讨和审议华侨问题并进行日常工作的机构,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带有立法性质的第一个侨务工作机构;同年10月,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华侨事务委员会”作为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何香凝为主任委员,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后改为在国务院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简称“中侨委”。中侨委以“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管理华侨事务”为基本职责,协助党中央、国务院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做了大量的为侨服务工作。“文革”开始后,中侨委遭受冲击,于1969年被撤销,标志侨务工作进入“文革”黑暗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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