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
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暂行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幼儿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布局的需要,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评估、督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及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的园长。
第七条配备与幼儿园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70%,教师学历合格率在80%以上,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取得保育员任职资格;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少于3班,小班、中班每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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