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06-4-170:00:00作者:admin来源:未知录入:admin阅读次数: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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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
京教行字[1995]62号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局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按照《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调控、提供信息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具体管理和领导。
本市各级政府的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会同市、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本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公益事业,是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免税政策。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招生,自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活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宣讲教义、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封建迷信宣传,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审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具有与拟办学校(园)相适应的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逾十年;
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
第十条申请办学校(园)的法人(以下称"开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以下称"开办者"),需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教育行政部门需在第二年的四月底前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申请书需说明办学校(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学校级类、学制、规模、校址、拟用学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学校(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学校(园)要有开办者本人的签名。
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办单位或开办者简况。若是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办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开办者。开办单位应有其法人证书复印件,开办者应有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卡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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