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省民政厅 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单位】
81202
【发布文号】
皖办发[2000]14号【发布日期】
2000-07-05【生效日期】
2000-07-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
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0〕14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五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
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的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为了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革并建立新的农村税费征收体制,防止因收费问题而引发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现象,根据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取消收费的原则。
1、取消现行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
2、取消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审批之外的一切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取消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4、取消各项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本着上述原则,经清理,取消下列收费项目(含政府性基金、集资等,下同):
1、省级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农村教育附加费;
(2)农村教育集资;
(3)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
(5)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7)农机服务费(行政性收费);
(8)除购买自用电表及其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用电器材外的农村电网改造费;
(9)林业维简费向林农收取的部分;
2、少数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10)乡镇治安联防费;
(11)向农户收取的墙改专项费(基金);
(12)建房卫生配套费;
(13)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
(14)建校费;
(15)教育管理费;
(16)农村治安费;
(17)生猪屠宰管理费;
(18)保大堤(圩)费;
(19)农户门牌工本费;
(20)农机监理代办费;
(21)乡镇企业管理费向农户收取的部分;
(22)计划生育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3)婚姻登记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4)建设水库向农户的集资;
(25)乡镇以上道路修建集资;
(26)小城镇建设、改造集资;
(27)地方和部门违规出台的其他收费项目;
3、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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