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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会计档案查阅制度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财会(1998)第32号文《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局会计档案管理,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我局设立财务机构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二条财务室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有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或软盘、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账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经济合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

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条财务室每月15日前对上月的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填写封面内容,加盖印章。要求每册厚薄基本均匀。厚度以3公分为宜,并装入会计档案盒,做到整齐美观。凭证由指定的管理人员

整理装订;账本由记帐人员负责整理装订;报表由主办会计负责装订;发票存根由票证管理员负责整理装订;作废支票由出纳员负责整理装订。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做好会计档案的安全、防火、防盗、防蛀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无缺。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档案馆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馆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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