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芜规字【2009】
172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拟定了《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第19次业务会议审议,并报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目录1总则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居住用地4公共服务设施5工业用地6城市绿地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公共开放空间8建筑容量控制9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0建筑间距控制要求11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2建筑物的景观控制1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道路交通设施15市政公用设施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计算规则1总则
1.0.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1.0.8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2.3.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
2.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2.3.2凡表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2.3.3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2.3.4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3.2规划标准
3.2.1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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