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二审代理词(定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张建秀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一审判决书、上诉请求和二审的庭审情况,主要针对二审庭审争议的焦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关于世纪大道58号光明花园1号楼152号住房的产权归属及分割。
原审审判决查明2006年12月4日该房产日登记于上诉人名下,2007年1月26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证明,2007年4月1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2007年6月上诉人仍在偿还该房屋公积金贷款。
1、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而本案中该套房产婚前就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应系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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