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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二审代理词(定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1、该“除名”决定没有经过一定会议讨论,没有征求工会意见,没有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在作出这个“除名”决定时,单位首先缺乏一个上诉人擅自离岗的证据及单位通知上诉人限期回岗或对上诉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凭据。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9条的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而该案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会议记录,工会意见和上诉人的申辩意见,因此,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程序不合法显而易见。

2、该“除名”决定没有书面通知上诉人本人并记入上诉人本人档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2款的规定:“职工被除名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据此,用人单位作出“除名”决定时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

有关手续。但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作出除名决定时未履行上述送达程序,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接到这个除名决定,显然这个除名决定是无效的,剥夺了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时知情、申辩、申诉等权利。被告提出由于管理不善档案丢失,不是法定理由,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书面送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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