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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公改政策

第三章申请和准入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供应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优先供应拥有房源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居住,房源有剩余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供应。

第十七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常住户口;

(二)在本市无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1.5倍

第十八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中职、中专(含普通高中)以上学历;

(三)毕业不满5年;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本市无住房;

(六)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

第十九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二)已与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

(四)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可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填写提交以下资料:

(一)《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需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学历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两审核一公示认定程序。

(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状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统一汇总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并提交申请人相关资料;单位提出申请,还需出具营业执照、担保书、申请人员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单位意见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期限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可进入保障轮候;对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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