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柜台业务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规范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
范》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签订协会发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涉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应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市场化、防范利益输送等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管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人才条件、技术条件、风险偏好以及本公司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并考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但应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品交易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制定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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