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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范文大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729(颁布时间201109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文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节食品摊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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