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5篇
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进一步加强供电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供电营业服务水平,在总结多年来供电服务工作及执行《供电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城市供电营业窗口,是城市供电营业窗口应当达到的基本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条城市供电营业窗口是指地(市)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场所,包括:营业厅、室、所、站,以及95598客户服务中心。
第二章服务标准
第四条供电质量
(一)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规定的标准。
(二)供电可靠率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规定的标准。
(三)供电可靠率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服务人员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真心实意为客户着想。
(二)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号。
(三)接待客户礼貌谦和,主动热情,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四)熟知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六条服务环境
(一)营业窗口外设置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统一vi标识和营业时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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