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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价费发〔1996〕109号关于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批复昆明仲裁委员会:

你们“关于报请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的报告”(昆仲字〔1996〕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我们对《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资金管理部分作了修改,请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包含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委员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


(未完,全文共1719字,当前显示4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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