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
万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初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省直属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万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和市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镇党委、镇政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即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核减的车辆。
第四条从严控制保留车辆。取消车辆的处置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集中统
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车辆处置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保留车辆的范围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接待用车、重大抢险救灾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调研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
1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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