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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原固定制职工(含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下同)中选聘,其余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和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外,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领导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通过;

(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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