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住所与业务范围
第一条名称:xx种养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xx省xx州xx县xx镇xx村
第三条业务范围。羊、家禽家畜养殖、销售;蔬菜、中药材、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社员
第四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三)查阅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五条社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社员须屐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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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司,发扬互助协作精冲,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白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八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构成。
第十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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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社员和监事;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四)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合并、分立、解教、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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