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
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发〔2015〕52号各市、县(区)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和《福建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4〕22号)等,制定本规定。
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五抓五看”,即:看有没有抓加强教育,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看有没有抓“一把手”,看有没有抓查处,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党支部(党总支)、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学习,并将学习研讨情况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把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六项基本条件和党员八项义务作为教育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党员宗旨意识,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三)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以及从政道德、“三严三实”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在各级党校开设新提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专题教育班,作为主体班次予以固定,每期不少于3天。
(四)强化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拟提拔担任厅级、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要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廉政法规的基础上,对照岗位履职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提交党委(党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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