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关于明确支部村委职责及两委关系的通知
关于明确矿井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职责的通知(新
煤行管发〔2011〕76号)
新煤行管发〔2011〕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兖矿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介机构:
2006年以来,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井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的通知》(新煤行管〔2006〕25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新煤行管发〔2008〕180号)等一系列技术性、指导性文件,为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制度化、规范化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审查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从近期的审查情况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部分煤矿企业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不重视、技术力量薄弱;二是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淡薄;三是有的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把关不严。主要表现为
1、鉴定月生产不正常,没有采煤工作面或鉴定月期间产量与产能不匹配;
2、参与鉴定的瓦斯检查工、测风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不在有效期内或证件姓名与图、表上的签字不符;
3、鉴定月期间有关仪器、仪表标校合格证不在有效期内或上、中、下三旬中某个鉴定日不在有效期内;
4、在矿井总回风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中没有设置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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