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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200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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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号:湘高工委发[2004]3号发布日期:2004-6-8执行日期:2004-6-8各市州委,省直有关厅局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对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五条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第七条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第八条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九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校长的职权

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教学、科研、德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4、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未完,全文共4351字,当前显示14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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