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
【发布单位】
80302【发布文号】
冀发[1999]2号【发布日期】
1999-01-08【生效日期】
1999-01-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
《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冀发〔1999〕2号1999年1月8日)
现将《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使其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含电子出版物)、报刊、图片的出版、印制、发行、出租;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音像制品(含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出租、放映;
(三)文化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艺室等),以及电影发行放映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市场和对外文化交流市场等;
(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包括营业性台球、保龄球、体育舞蹈、棋牌、气功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社会效益第一;
(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
(三)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守土有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四)表彰先进,批评后进,严格执法,奖惩严明。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加强管理,命名我省文化市场朝着活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主办单位是指承办文化经营的单位或文化经营者的直接上级单位。
第六条第六条主办单位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贯彻落实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单位文化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他们遵纪守法,自觉与文化经营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主办单位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和经营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不认真落实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日常管理混乱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又不能主动发现纠正和认真查处的;
(四)所办文化活动和文化经营门店、摊点,年内被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以本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第三章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主管部门是指文化经营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称系统上级领导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主管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所辖文化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和指导他们遵纪守法,并负责经常检查其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系统所辖文化经营单位因指导、监督不力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
(二)所辖文化经营单位中非本部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分别达到5起、3起、2起的;
(三)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为其说情的。
第四章有关综合职能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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