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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通信业的规划工作,提高规划工作水平,实现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信息通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从事信息通信规划研究和编制的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规划包括全国行业发展五年规划、地方行业发展五年规划、企业发展五年规划及企业三年滚动规划(以下分别简称行业规划、地方规划、企业五年规划及企业滚动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的要求、行业管理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编制信息通信规划。管理、编制和实施信息通信规划,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信息通信规划工作实行“两线两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省通信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行业规划与各省地方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各企业总部(集团)及其下属省级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群)负责本级企业规划的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

1化部对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省通信管理局对当地企业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体系

第五条行业规划

行业规划是根据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对未来五年全国范围内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环境、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相应政策措施等进行的描述,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配置政府公共资源的指导性文件。行业规划是指导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每五年编制一次,与国家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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