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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县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交通部、省交通厅、思茅市政府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建立统

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思茅市处置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澜沧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的出租汽车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其范围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活动;

(三)规模较大的罢运;

(四)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交通事业单位、重要警卫目标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

(五)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破坏公共交通设施和交通秩序;

(六)其他危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条各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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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处置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第四条出租汽车突发事件指挥中心

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是全县处置出租汽车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各部门的动作和活动,统筹安排整个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运行。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交通工作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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