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做好部队安全预防工作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当前化学抢险事故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并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特别是具有腐蚀性、毒害性、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各类化学灾害事故越来越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类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威胁和严重危害。
《消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了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参加其它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这既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公安消防部队实施抢险救援的特殊使命,而且也是给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工作提出的一个全新课题。本文仅就化学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一方面结合实际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何为化学事故
化学事故是指一切由化学物质造成的对人员、环境的伤(危)害事故。但从化学事故抢险救援的角度看,它主要是指与化学危险品有关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意外的情况,突然发生;或人为的破坏,使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或伴随火灾、爆炸次生大量有害气体,从而在较大范围内造成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灾害性事故。
二、化学事故抢险救援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化学事故抢险救援特殊的艰巨性、复杂性和危险性,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准备工作和抢险救援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应在“特”字、“专”字上做文章
处置化学事故,除省、市、县(区)乃至化工企业单位都应有统一的组织指挥机构并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外,作为抢险救援“突击队”、“主力军”的消防部队,还应在“特”字、“专”字上做文章,组建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专门队伍——消防部队特勤队。通常,每个大、中城市消防支队都应有1至2个特勤队,其它执勤中队每队应建一个特勤班,消防特勤队伍应由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纪律作风硬、体能素质强的干战组成。人员编制应按有关规定落实。目前,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社会抢险救援指挥中心,但特勤车辆、人员编制、器材装备、训练设施、经费保障及营房等都没有按要求配备落实到位。故在“特”字、“专”字上及参加抢险救援过程中“尖刀”作用发挥不够、不明显,体现不充分、不突出,有时甚至出现消防官兵到场后因苦于没有先进装备而“望灾兴叹”的尴尬现象。
(二)地方政府应加大投入,落实装备
《消防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虽然国家已从法律上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对责任,但没有明确定量的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是口头上重视,而在实际的运作中没有将消防工作真正地落实到位。用于更新、维护装备器材的必要经费显得捉襟见肘。政府对消防经费的投入,还要靠消防部门经常磨破嘴皮“化缘”,特别是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取消后,消防经费的来源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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