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收中的法律问题
一、选择资产清收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概括介绍资产清收八种方式。
(一)直接划收方式。根据借贷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银行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上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直接划收必须是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从借款人账户划收到期贷款本息。总行合同文本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划收是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但此种方式不能导致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需要在法定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直接划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应当掌握债务人在我行的开户和存款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账户款项不能直接划收:
1、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备付金
2、国家机关的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
3、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4、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管理,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5、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西平工行:社保金设定质押案例)
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7、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与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8、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款项;
9、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款项。
(二)行使抵销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相互负有到期债务或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时,银行依法将自己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的一种行为。
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区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须双方均届满清偿期,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合意抵销则无此限;法定抵销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主张,合意抵销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抵销协议。
(三)协议“以资抵债”。通过达成协议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有效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直接用于抵偿贷款
本息。
(四)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对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在诉前发送律师(法律顾问)签发的催收文书,说明到期不清偿债务将采取诉讼措施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敦促债务人主动还债。
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时要充分认识发送律师函的目的和可能形成的后果,做好诉讼准备。律师(法律顾问)函是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但不能奏效时,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等不利后果。因此,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不能代替正常的催收,特别是在准备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宜使用。
(五)申请公证机关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明确赋予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债权人直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仲裁。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七)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向负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义务的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在法定期间内,如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即发生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申请支付令可以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小额欠贷企业,采用申请支付令方式,既快捷又节省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1)只能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2)仅限于债权银行依法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3)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无论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随之终止,支付令自动失效;(4)申请支付令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除外。(5)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八)起诉。债权银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依靠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来清收、保全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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