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收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
随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各项业务向着更规范化、更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然而,由于历史、制度、人员及社会信用逐渐缺失等原因,不良贷款的产生及清收便成为突出问题,如不找到原因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成为阻碍农商行发展的一大绊脚石。
一、不良贷款清收中出现的问题:
1、贷款合同不完善。尤其是农户小额贷款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配偶都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上签字,借款人的配偶(个别是家庭成员)只是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信用审查”一项上签字,表示接受信用审查。因贷款合同格式不同,个别贷款合同的《审批表》上,“配偶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签字”一栏里,记载“本人承诺在借款人不及时返款贷款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些情况下,起诉时就要合理的确定被告,否则由于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上签字,配偶就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
2、贷款过程有瑕疵,贷款时不是本人签字。不是本人签字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是本人签字,会导致整个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担保人不是本人签字,该笔借款就少了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论哪种情况,对银行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
3、贷款逾期几年、甚至十几年,贷款材料混乱、不完整。尽管几年前已经开始大批量整顿不良贷款,但在近期的催收过程中,仍有不少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已经逾期的不良贷款尚未催收完毕。由于历史久远、人员调动等原因,导致对借款人的近期的情况不了解或者了解的不详细,再加上有些贷款材料比较混乱,同一借款人的几笔贷款混在一起,个别贷款材料不完整,只有贷款申请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丢失,这些都加大了清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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