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篇
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
易门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试行)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发布]
登记编号:玉府登200814号
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易门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1日易门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易门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县建设局是本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好本区域的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城的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组织县建设局和相关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严格绿化规划审批程序,加盖“绿色图章”后方可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设施、医院、宾馆、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其它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居住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企业绿地率不低于30%。
(四)县城主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五)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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