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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大局能力和执法为民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是指省公安厅、市(州)、县(市区)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职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公正,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职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五条公安机关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选用干部,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对黑恶势力防范、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因治安防范不力,或处置重大警情不当,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或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矛盾激化或转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因治安监管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事件和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导致“黄赌毒”泛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重大执法过错,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对上级公安机关的重大警务部署、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因教育管理不力,公安队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影响

2的。

第七条在问责程序启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坚持或放任过错行为,使损失、危害继续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八条对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轻损失、挽回影响的,或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可以从轻问责。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予问责。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提拔和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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