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xxx大学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意识,提高领导干部执行力和学校管理效能,依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及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干部、人事工作有关规定,导致干部选任、人事聘用、职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失察、失误,引起师生员工强烈反映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决策失误,导致师生员工集体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决策失误,造成资源浪费、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第五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基建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投标、招生录取、办学办班、资产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投标、干部选任、人事聘用、职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的;
(三)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办班、房屋出租等协议的;
(五)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突发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管理监督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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