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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

【发布单位】

80903

【发布文号】

沪教委监[2001]3号【发布日期】

2001-08-10【生效日期】

2001-08-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

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十日沪教委监〔2001〕3号)

各区县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普教系统的行风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治理乱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一、公办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规定

1、限人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是已定计划的增加,其比例不超过各区县当年公办高中招生数的15%,单个学校的择校生数量不超过该校招生数的20%。各校招收择校生的数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区县招收择校生的计划和各校的限额由各区县确定后报市教委备案。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与人数,不准挤压原计划内的招生指标,每个新生教学班的实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限分数。学校招收择校生全部由学生按规定要求自愿填报志愿,并参加统一考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志愿情况和学校招生计划情况,确定学校录取择校生的分数线,由学校按规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得录取本市公办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

3、限钱数。择校生入学时应一次性交纳择校费。标准为。寄宿制高中每生4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3万元,区县重点高中每生2万元,普通高中每生1万元。择校生在交纳择校费后仍按规定交纳学费。学生缴费注册后,应按规定完成学业,途中因学生退学、转学等原因,学校扣除已读学期费用后,按比例退回择校费。不准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


(未完,全文共2872字,当前显示8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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