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上上海海海
市市市
财物审
政价计
局局局文件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教委监„2010‟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校,各区县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1—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会议精神,以《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为契机,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改革创新,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促进上海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1.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市、区县两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要完善体制和政策,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要保证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进度,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2.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国家—2—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在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以及降低、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要强化区县政府责任,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和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和管理权限,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依法办学
1.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本市不再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且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2.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今年,市教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学前教育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择校费、高中阶段学生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制定相关政策,逐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
3.严禁任何学校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合作办学或改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严禁学校利用
—3—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本区县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认真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或政府委托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
5.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政策,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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