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自2014年3月1日起,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总局规章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公司登记申请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2014年2月28日前公司登记机关已受理涉及上述事项登记申请的,应当在2014年2月28日前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依法监管股东(发起人)出资行为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缴付出资的信息公示情况,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抽查等方式予以监管。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缴付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监管。
三、有序推进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公示
登记机关负责在省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具体公示事项见附件)。公司应当在同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采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提高认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四、切实保障信息化系统安全
要保障信息化平台的系统安全。要采用防火墙、防拒绝服务攻击、防病毒、入侵监测等设施防范黑客攻击、互联网木马、病毒入侵等,防止系统被挂上木马或被病毒侵入,采用流量控制、验证码、提高网络带宽等手段保证网络畅通,避免造成公示系统瘫痪或失去控制,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制订相应安全措施,从网络、硬件、系统软件等多角度保障系统安全。
要确保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安全。要采用数据库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防范数据窃取、数据篡改、数据伪造、行为抵赖等,防止出现数据丢失、损坏现象。要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应急恢复系统,充分保障数据安全。
要多方位多角度确保内容安全。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五条规定,要采取技术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上报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对是否含有不良、敏感等情况的内容要能够发现、追查。要对企业上报的内容“缓存”,充分利用知识库、比对或过滤软件进行自动检查。要明确审核、登记、保存、清除、备份等审查流程,落实审查责任,安排专人审查。
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到位,出现问题,及时处置,务必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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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